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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七部门发文首次明确将ESG纳入信评,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将近

2024年04月12日 作者:李德尚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德尚玉 北京报道 4月10日,央行联合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是,未来5年,国际领先的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体系基本构建;到2035年,各类经济金融绿色低碳政策协同高效推进,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更加成熟,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七部门齐心协力推动“双碳”目标,《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环境信息披露,尤其要求制定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值得金融圈关注的是,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提及,要“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碳期货等产品将近。


多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该《指导意见》可以看作2016年七部门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升级版。此前绿色金融发展的1.0版本给出了定义,确定了初步的框架和边界;这次是绿色金融发展2.0版本的正式启动,目标比此前更进一步。


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绿色金融提升到了仅次于科技金融的位置,业内认为《指导意见》是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具体落实。也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下的重要支撑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提供顶层指引。


强制ESG信息披露将成常态


《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制定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留意到,银行保险体系传统以绿色/环境信息披露为口径用词,而面向更广大上市公司和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口径和财会领域更多采用“可持续/ESG”,相关内容也超越了传统的环境信息。


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立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指导意见》专门提出制定与完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在用词和未来发展方向上与此前证监会指导三大交易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征求意见)、ISSB发布的《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2号形成呼应。“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政策发展思路下的信息披露将逐步从环境信息披露扩展到可持续发展/ESG信息披露。”


在官方层面首次明确提出将ESG纳入信评是《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指导意见》第七条提出: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针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评级体系,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信用评级方法与模型。


ESG纳入信评的基础是ESG信息披露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公开数据,共计51家金融类企业披露了2022年度ESG报告(含“2022年社会责任报告”或“2022年可持续发展报告”),1家金融类企业未披露ESG报告。其中,强制披露上市公司包括21家银行机构,22家券商机构,5家保险公司,3家其他金融服务公司。


在21家上市银行机构中,2022年度披露ESG报告的为4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4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13家,21家机构的ESG披露率平均水平达到60.58%,处于国内较高的行业水平。


钱立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结合本次《指导意见》,将ESG纳入信用评级的实践基础在于ESG对企业信用风险的作用机制。在ESG整合固定收益投资的探索过程中,将ESG因素纳入信用分析应成为未来ESG纳入固收投资的首选抓手。固定收益是银行业的主要资产端,因此,本次《指导意见》提出将ESG纳入信用评级的建议既反映了当下资本市场最前沿的进展,在人行绿色金融五大支柱指导思想下也属于水到渠道的政策指导迭代。


钱立华建议,结合《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当前固收ESG数据和投资理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构建一套独立的针对发行人的ESG评价体系,后续可以考虑从长期的公司治理因素分析入手,并针对特定行业将环境与社会指标纳入信评调整项,最终整合为完整的ESG因素调整后的信用评级,从而解决固收投资有效利用ESG信息的问题。


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


《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持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包括持续优化我国绿色债券标准,绿色债券碳核算方法和披露标准、研究制定绿色股票标准,加快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等。


其中,转型金融标准的制定颇受业内关注。钱立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为实现“双碳”目标,不仅需要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也需要支持大量高碳行业的低碳转型,本次《指导意见》也在继续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和相关政策体系:加快研究制定转型金融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工业绿色发展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明确转型活动目录、披露要求、产品体系和激励机制等核心要素。《指导意见》提出的转型金融政策核心要素与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G20转型金融框架》基本一致,未来我国将转型金融政策体系将有望在该框架下制定完善。


钱立华认为,在推动转型金融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挑战,如我国转型金融标准既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又要与国际转型金融框架接轨,以及地方探索制定的地方转型金融标准如何与全国转型金融标准实现协同和统一。2024年2月,国家发改委十部门发布了新的绿色金融基础标准《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对原《绿色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其中一大重要变化即新增了“低碳转型”相关产业,将成为中国转型金融标准的重要基础,同时,央行已组织部分重点领域转型金融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近年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交易所等都推出了转型债券金融产品。河北、重庆、湖州、上海、湖南、山西等多地出台了或正在出台地方转型金融的标准和制度。


对于金融机构,《指导意见》意味着什么?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志青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绿色转型,需要进行碳核算、建设数据库及自身标准。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更重要的是要服务实体经济的绿色发展,支持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推动市场发展。碳市场需要和转型金融、生物多样性金融、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相结合,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其中。


在李志青看来,绿色金融的发展意识已经常态化,但是业务方面还没有成为主流。“因为目前绿色信贷只占到整个信贷余额的12%左右。所以银行面临着很多压力和挑战,而绿色金融无法真正解决产品本身的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问题。”李志青表示。


相对而言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普遍披露已开展自身环境信息披露,中小银行需要如何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对此,李志青向表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此前存在披露边界和内涵不清晰的问题,最近几年此标准和方法已经比较明确,接下来需要关注如何更好地提高披露效率。中小银行需要根据《指导意见》的披露要求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披露标准的确立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最终中小银行应该和大银行建立统一的标准。


那么,哪些相关的行业有利好,企业要做好什么准备?


李志青表示,短期内政策对于绿色低碳的行业是利好的,比如与“双碳”相关的产业。《指导意见》讲到要加快制定转型金融的标准,推动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标准。这对于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是非常利好的。因为这意味着在传统产业的绿色低碳技术和生产可以得到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的支持。


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开发转型金融的目录和产品,企业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新的企业需要在短期之内平衡好供求关系;传统产业的企业需要加大力量去开发绿色地产技术和产品,助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我认为这是目前的一个很大的短板,也是金融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重中之重。”李志青表示。


李志青认为,未来,金融应同步支持绿色产业和传统产业的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形成“绿资产”,避免“绿色歧视”和区别对待,推动金融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有效配置。“上海应该把传统资产和新的资产技术整合,推动绿资产、零排资产全面发展,打造成全球绿资产的配置中心和交易中心、结算中心,才能在与纽约、伦敦的绿色金融竞争中胜出。”


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将近


《指导意见》提及要“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这是否意味着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碳期货等碳金融产品将近?


李志青表示,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更加明确:不能只停留在碳市场现货交易上,还需要丰富金融产品和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涉及更深层次的改革,不仅针对绿色低碳产业,还扩大了支持范围,增加对农业、工业、交通、建筑等行业的绿色低碳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这也意味着改革的挑战和难度加大。


在制度保障方面,《指导意见》对于法制化的要求更进一步提高,提出绿色金融领域的立法举措。2016年的指导意见更多的是以政策或协同的方式体现。但是如果没有针对绿色金融的立法,就没有办法很好引导市场主体的绿色发展的生产和消费行为。所以需要建设评价机制,并制定货币政策。


“上海市2022年7月1日就已经进行立法的工作。目前在相关领域有三地立法,包括深圳、湖州、上海已经有了相关领域的地区经验。”李志青进一步介绍。


对于“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钱立华提醒有两个重点需要重视:一是“逐步扩大”,二是“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前者说明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必然会扩大参与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将会按照逐批逐类型的节奏分批纳入;后者则解释了纳入新的交易主体的节奏。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纳入两千余家电力行业企业,且不允许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机构或个人开展全国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第七条提出:“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钱立华进一步解释,可以看出,全国碳市场在法律法规要求中是允许除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参与交易的。我们认为,从短期来看,全国碳市场仍将以逐步扩容为主,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好、数据质量基础好的重点行业。


而从长期来看,钱立华认为,在保证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望优先纳入,其他交易主体如专业碳资产公司、大型生产制造企业等也将适时纳入。目前,我国8个地方碳市场均允许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机构参与碳交易。通过多年的运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将为今后全国碳市场纳入不同交易主体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在各类交易主体中,金融机构是比较重要的一类市场交易主体,一方面提升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高碳风险的对冲路径。目前从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角度,全国碳市场尚未纳入金融机构,而大部分地方碳市场允许金融机构参与交易。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已有8家券商已获得证监会批准可以自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金融机构能否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既需要获得碳市场主管部门的准入,也需要获得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的准入。


“随着该《指导意见》的发布,我们非常期待未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委的协调联动,共同探讨并制定金融机构的筛选纳入标准、业务开展规范、风险防范措施等制度,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标准,早日允许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通过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更加丰富的碳市场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以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钱立华表示。


(实习生郝文琪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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