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闻动态 / 详情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后续将建立常态化发布机制

2024年04月15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本次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为三种口径,包括2021年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2021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将建立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常态化发布机制。根据基础数据更新情况,拟于2024年尽早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以下为公告全文及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组织计算了2021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说明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2024年4月12日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就《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本次发布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意义。

  答:电力部门是重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占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40%以上。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核算电力消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重要基础参数。本次发布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可供不同主体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是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中“统筹推进排放因子测算”要求的重要举措,为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问:本次发布了哪些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答:本次发布的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分为三种口径,包括2021年全国、区域及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2021年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2021年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三种口径的因子区别如下:第一种口径因子是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数据时效性均具有国际可比性;第二种口径因子是单位发电量(包括火电、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所有电力类型发电量,但扣除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三种口径因子是单位化石能源电力发电量(从火电中扣除生物质发电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问:后续是否会定期更新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答: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将建立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常态化发布机制。根据基础数据更新情况,我们拟于2024年尽早发布2022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后续将及时更新和定期发布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同时,我们正在组织开展电力碳足迹因子研究,成熟后将进一步发布电力碳足迹因子。

  • 深圳
  • 北京
  • 上海
  • 香港
  • 工作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812室

    联系邮箱:info@governance-solutions.com

  • 工作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中国惠普大厦1101-3室

    联系邮箱:info@governance-solutions.com

  • 工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楼

    联系邮箱:info@governance-solutions.com

  • 工作地址:香港中环渣打道3A香港会所大厦16楼

    联系邮箱:info@governance-solutions.com

© 2021-2024 鼎力可持续数字科技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204380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5838号

  联系电话:+86 755 8388 1959

使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