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2022〕第1号公告《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下称《原则》),为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绿债产品的规范应用和国内绿色债券标准的统一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参考。
《原则》对标国际现行主流绿色债券标准,明确了国内绿色债券四个核心要素,包括: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存续期信息披露;并阐明了绿色债券的品种,包括蓝色债券、碳中和债、环境权益相关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原则》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升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的开放程度,降低投资绿色债券的风险,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力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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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内容和意义
《原则》使用绿色债券自律规则,与国际现行绿色债券标准接轨,充分尊重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和四项核心要素,旨在形成广泛认可的统一绿色债券标准。
在定义上,《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核心要素1:募集资金用途,强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绿色项目,并明确了绿色项目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其认定范围主要参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境外发行人也可参考欧盟《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核心要素2:项目评估与遴选,规定发行人需要明确绿色项目具体信息,若无具体募投项目,需要明确评估和遴选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遴选的分类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及环境效益测算信息、遴选决策流程、遴选项目合规性和备案,同时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绿债评估认证并公示。
核心要素3: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发行人需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做到资金用途符合绿色理念且可追溯,同时约定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规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时仍需用于绿色项目范畴。
核心要素4: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绿色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人需要每年定期报告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且工作底稿及材料需要在存续期满后继续保存两年。同时还鼓励发行人按半年或季度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鼓励披露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认证报告。
此外,《原则》在附件中指明绿色债券可覆盖普通绿色债券(含蓝色债券和碳中和债)、碳收益绿色债券及环境权益项目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整体上,《原则》将我国以往分散的不同绿色债券指引进行了整合和统一,有较强的普适性,有助于债券发行主体、承销商、评级服务机构及投资人形成绿色债券的共识,同时兼顾国际现行主流标准,有助于推进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原则》与国际绿色债券标准对比
《原则》与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以及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3.0》(Climate Bonds Standard)相比既有共性,也各有侧重。
以《原则》的四个核心要素为考察对象,在募集资金的用途上,三个标准均要求募集资金100%用于绿色项目。但对于具体绿色项目范围的界定略有不同。《原则》要求国内发行人的绿色项目范围认定基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境外发行人可以使用《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ICMA《绿色债券原则》则明确了绿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清洁交通、绿色建筑等10大类;而《气候债券原则3.0》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项目涵盖低碳及可再生能源、低碳交通、废物处理等,并将进一步拓展到航运、电网、农业及工业资产等领域。
在项目评估和遴选(含第三方审核或评估认证)上,三个标准均需要发行人明确阐述项目分类标准和评估流程。具体流程上,《气候债券标准3.0》比其他两个标准更明确地对发行前、发行后、存续期三个阶段的流程分别做出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及外部核验上,《气候债券标准3.0》强制要求发行方聘请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核验并呈递至气候债券标准秘书处。而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原则》对外部或第三方审核或评估认证不做强制要求,而是建议聘任外部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的四个核心要素审核并出具书面报告。
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三个标准均明确要求发行方做好募集资金管理和用途监控工作。ICMA《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3.0》要求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计入独立子账户,转入独立的投资组合或发行人需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及追溯,确保资金用于绿色项目领域;而《原则》允许以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的方式管理募集资金。
在信息披露上,三个标准均规定了最低的披露频率为每年一次,ICMA《绿色债券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对较低,披露内容只需涵盖项目清单、简要说明、资金用量和预期效益。在此基础上,《气候债券标准3.0》还需要在每次公开更新报告时披露绿色债券投放报告、资格报告以及效益报告,阐明为什么绿色债券符合气候债券要求和项目的实际成果。《原则》在要求披露环境效益之外还需对披露内容作详细分析,并明确工作底稿和材料需在债券存续期满后继续保存两年。
三、我国绿色债券监管体制和市场化机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债券历来采取分类监管的政策,其中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分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
绿色债券名称 | 定义 | 监管机构 |
绿色金融债 | 绿色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中国人民银行 |
绿色企业债 |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
绿色公司债 |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专项资金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我国绿色债券起源于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研究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这标志着国家层面对绿色债券的探索正式开始。
在绿色金融债层面,我国央行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明确提出了绿色金融债的定义、发行绿色金融债的条件、发行绿色金融债的报送材料等细则,并在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首次界定绿色债券及其分类。央行发布文件后,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辖的绿色债券发行均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作为界定绿色债券项目的标准。该文件由央行下属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界定了绿色项目分为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6大领域,并在每个领域下规定了绿色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投向。
在绿色企业债层面,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列明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绿色城镇化项目、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等12类重点项目。国家发改委发布此指引正式拉开了绿色企业债规范化发展的序幕。
在绿色公司债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16年3月和2016年4月发布有关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文件,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在沪深交易所试点绿色公司债券业务,随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绿色公司债的发展。
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层面,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7年3月发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订明约束和规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细则。
2017年1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规范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的评估、审查、认证和出具报告等业务。自此,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化机制基本形成。
四、《原则》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影响
《原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迈出了崭新的一步。以往发改委、沪深交易所对绿色企业债和绿色公司债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比例要求分别为不低于80%和70%,而《原则》与国际主流标准趋同,要求募集资金100%用于绿色项目,提升了绿色债券的纯度,规避了“漂绿”、“洗绿”的风险。在项目认定范围上,《原则》明确境外发行人可参考部分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这一举措对未来绿色债券市场的规模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投资吸引力以及引导本土绿色投资偏好都具有重大意义。
绿色债券是绿色信贷之外重要的绿色项目融资渠道,《原则》的发布将刺激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绿债激励政策出台,加大对绿色项目、绿色产业的重视和补贴扶持力度,这将推动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和各主体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原则》强化了存续期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将有效降低投资绿色债券的风险,进而提升绿色债券的纯度和环境效益,有望推动国内绿债乃至绿色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助力达成双碳目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撰写:Leon
编辑:玄同、李奕熹